(四)做好厂区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并做好中水回用工作。厂区含油废水等生产废水及初期含油雨水经除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6)中二级标准后通过鹤浦船舶基地公用排海管(拟设于本项目海岸段)低潮位淹没式排放附近海域。含油废水另设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防止突发事故时超标排放;水火校正、试压水等回用于生产或绿化。项目不得进行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五)码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必须与生活污水一并收集上岸处置。靠舶船只含油废水与生活污水按照规定由当地海事部门收集处理,禁止船舶在码头作业区排放废水。可设置接收船舶废水的备用管道与接口,必要时送该项目陆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码头施工作业应选择环保型船舶和机械,以尽可能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六)生活垃圾、生产固废等须分类收集和储存,厂区内设专门堆放场地和容器,并做好避雨防渗工作。废铁矿砂、钢材、木材、电缆、废焊条、焊渣等均应充分回收利用;废漆桶、废漆皮、废活性碳、乳化液和化学清洗废液等危险固废须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七)制订风险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报象山县环保局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加强各类化学危险品(乙炔、丙烷、油漆、有机溶剂等)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管理,防止火灾、泄漏、溢油等各类风险污染事故发生。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滤袋定期更换、粉尘和含油废水事故排放应急处理、环保定期监测等),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生产中的现场管理和设备维修,防止各类污染事件产生。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期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期垃圾及施工机械维修产生的含油废水须收集后送岸上委托集中处理。
四、项目以船台区为起点须设置6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象山县相关部门尽快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区的拆迁工作,在居民区拆迁完成之前不得进行影响居民生活的项目生产。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居住区等敏感目标,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