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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9]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09]3号)


  宁波市2008年度一次性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8]311号,浙土字A[2008]第0305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集体土地174.8633公顷,其中耕地120.6647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海曙区望春街道震丰村1.0316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松下村29.8143公顷,其中耕地24.551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柳隘村25.1571公顷,其中耕地18.499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42.4614公顷,其中耕地25.0617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30.6919公顷,其中耕地18.716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11.8470公顷,其中耕地8.7547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桑家村29.9410公顷,其中耕地20.179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王家园村6.1438公顷,其中耕地4.9025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村0.775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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