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14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企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目录》规定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申领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委资源[2007]79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