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3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暂实行一年一确认办法。即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继续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当年按照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并对备案确认前已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的进行调整。
对年度中间开业的,暂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备案确认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对已重复享受的优惠税款,应追缴其重复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对在2008年预缴申报中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在2008年年度申报中,应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对已进行年度申报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在5月30日前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并补缴已减免所得税额。
五、省局升级后的《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原电子税源档案所得税部分),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税收优惠情况查询功能,可对企业各类减免税优惠申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其中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据此加强企业年度税收优惠情况的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