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日
2009年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疏堵结合,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突出关键抓整治,围绕产业推标准,完善体系强监管,狠抓作风上水平,以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为目标,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为目标,以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督执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市场准入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在市区和县(市)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全部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无公害蔬菜抽检合格率98%以上,10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全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无公害标准化覆盖率95%以上,全市蔬菜抽检合格率96%以上。
(三)辖区内农药、肥料生产厂家、销售门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农药、肥料抽检合格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四)按照“四有”标准(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仪器),全部建立县级检测站。
(五)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实行市场准入的主体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督抽查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