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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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