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2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各地应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迅速组织学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确保该项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二、总局近期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程序及管理性规定,为不影响我省汇算清缴工作进度,各地可参照原有规定先行受理审批企业申报,总局有新规定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