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执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明确的各项配套政策。
3.落实《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和《云南省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6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选择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是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受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执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在参保工作中,对工资总额计算方式和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以促进农民工参保。对一些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折算营业额)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参保可以采用人均定额缴费等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以建设项目参保并以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小矿山企业则可以采取按吨矿产品折算或人均定额等工资总额简易计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没有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统筹地区,2009年6月底前要出台相关政策。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工作重点
1.继续巩固和扩大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成果,保持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人数持续增长。
2.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及时推进国家、省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及乡镇乡村企业所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建设项目开建和企业开办启动即纳入参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