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通知的通知
(冀财外[2009]22号 2009年4月17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项目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我省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或项目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以及国际咨询服务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中包含的出国(境)团组,须事先征得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经理不反对意见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出国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具体组织出国(境)事宜。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出国(境)团组在报财政部批复前必须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