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严格煤炭行业准入门槛在国家煤炭规划矿区整装煤田,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兼并重组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严格控制煤矿下井人数,“一井一面”矿井每班采掘工人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新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的准入标准(甲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乙级标准:煤炭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三)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加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煤炭产业的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从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关闭小矿和兼并重组。根据煤炭价格走势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煤炭可持续基金征收标准适时做出调整。积极争取国家财政预算内和国债资金支持我省大型煤炭基地骨干矿井地质勘探、安全改造和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四) 扩大煤炭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和扩大煤炭企业通过债券、上市等直接融资渠道和规模。加快能源产业基金运作步伐,尽快开展资金募集、项目遴选,加大对煤炭产业的投资力度。引进战略投资者参股煤炭项目开发和建设,促进煤炭产业投资多元化。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资金,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 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要进一步推进主辅分离工作,尽快将企业办市政、社区、医疗、消防等机构剥离出去,所需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给予解决。对于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企业转产转型发展等,在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六) 理顺煤层气开发管理体制坚持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先抽后采的原则,尽快理顺国家重点煤炭规划区内煤层气矿权设置关系,由我省大型煤炭集团统一开发,实行“先抽后采”,实现采煤与采气、矿权与气权一体化。
(七) 严格煤矿职工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煤炭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考核和管理,切实做到持证上岗,凡未经正规培训的员工一律不得下井。
(八) 建立科技进步创新体系鼓励煤炭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煤层气抽采利用、煤化工、煤机制造等具有高技术、集成化、智能化的联合技术研发,并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研究室,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五、规划实施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尽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各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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