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必须采用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型机组,优先选用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空冷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循环流化床机组除外)、除尘、灰渣处置和废水回用设施,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方案,实现循环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地级市近郊、严禁无环境容量的区域建设常规燃煤机组。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新建常规机组尽可能承担本地区(含矿区)的供热;对于有充足、稳定的工业热负荷和采暖负荷的地区,原则上采用背压式机组。鼓励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及煤层气(瓦斯)、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沼气、余热、余压发电等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严禁未经核准项目并网发电。现役机组能耗、排污和耗水必须达标,逾期未达标者依法实施关停。
(七) 制订合理的财政配套政策
为避免电源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电力投资效益,妥善解决被整合电源建设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收入问题,对列入国家及省“十一五”规划电源备选项目的贫困县、接受周边地区热源的行政县,且电源建设条件较差,能积极参与省规划整合的大型电源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按被整合容量和供热负荷比例分享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五、规划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市人民政府和企业集团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
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实施时间 |
1 | 调整电源结构、推进大煤电基地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煤炭局、省经委、省电力公司 | 2009-2011年 |
2 | 拓展省外电力市场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电力公司 | 2009-2011年 |
3 | 推进电价改革 | 省物价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 | 2009-2010年 |
4 | 制订配套财政政策 | 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2009年8月 |
5 | 加大电力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09-2011年 |
6 | 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小火电机组退出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环保局、省经委、太原电监办、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 2009年6月 |
7 | 促进电力企业重组和煤电一体化 | 省国资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各市政府 | 2009-2011年 |
8 | 加强省内电网和外送电通道建设 | 省电力公司 |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重点办、山西国际电力集团 | 2009-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