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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的决定
(新政发〔2009〕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残疾人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全区约16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区现有106.9万残疾人,其中有康复需求的约70余万,与国家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任务还非常艰巨。《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残疾人康复工作及援助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救助服务、技术保障三大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目标及自治区党委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起,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即:用三年时间、每年投资1000万元、每年康复救助1万名贫困残疾人。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治区每年从本级财政及彩票公益金中做出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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