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采用各种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学生科学饮用,合理消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下达指令性计划或强迫学生喝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采取减免或免费供应等多种方式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卫生部门、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消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予以制止并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学生饮用奶产品或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