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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价格水平应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推行学生饮用奶的县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饮用学生饮用奶,各级财政按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9年自治区计划在全区15个地(州)所在市和具备条件的7个县(市)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学生饮用奶补贴款由相关企业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定期结算,2009年6月、7月为试行期。(22个推广县、市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及质量监督均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学生饮用奶配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可探索不同的、简便易行的奶卡、奶票(券)、校内、校外等配送方式,由定点企业配送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饮用奶。
  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外配送方式的学校,奶卡(票或券)由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当地政府部门统一监制,定点企业负责印制,实施学校盖章后生效,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学生或家长凭学生饮用奶卡(票或券),在配送站(点)补差价后领取学生饮用奶。
  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内集中饮用的学校,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向学校直接配送。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学生饮用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作出规定,提供必要的学生饮用奶仓储设施和发送设备,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饮用奶收储和运送。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商价格部门统一核定。学校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县(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畜牧、教育、卫生、发改、财政、质监、工商组成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面向自治区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进行学生饮用奶产品招标,明确提供学生饮用奶的企业以及学生饮用奶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学生饮用奶校内集中饮用的学校,学校应与中标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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