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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
  5.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 凡申报在新疆境内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向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合同牛场基本情况登记表》、《生鲜牛奶收购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企业综合情况和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十三条 凡取得自治区学生饮用奶生产资格的企业,授予“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准予使用新疆学生饮用奶和国家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并统一公告。
  第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转体系,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

第四章 质量标准与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必须用新鲜牛奶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复原乳。学生饮用奶及其生产所用原料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的规定,学生奶单位包装统一采用净含量200毫升-250毫升规格,在外包装上印制统一标志。
  第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规范的检验报告,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同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第十七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畜牧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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