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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为自治区学生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进和运行工作。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奶业办公室,各地(州)、县(市)应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设立专家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乳品加工、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经济管理、卫生、营养、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技术和政策咨询以及推广工作;参与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生产企业及产品认定等有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 奶源基地、生产企业和产品的认定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资格的基地和企业,不得参与和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九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集中养殖、规范饲喂、机械挤奶、达到规定疫病防控要求的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少于300头优质奶牛,鲜奶日产量不少于3吨。奶源基地外购生鲜乳不得用于供给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品种选用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及全脂巴氏杀菌乳。全脂灭菌乳、全脂灭菌调味乳实行超高温瞬时灭菌(UHT)、无菌灌装,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GB5408.2的规定。全脂巴氏杀菌乳质量标准执行国家GB5408.1的规定,原料奶必须来自经过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净化的加工企业自有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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