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引导
自治区决定2009年6月1日在全区有关县(市)举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启动仪式,各地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动员和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面对社会、学校和家长,宣传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目的意义,宣传学生饮用奶知识和相关政策,要通过大力宣传“学生饮用奶计划”,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6月1日“学生饮用奶计划”启动仪式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切实抓好“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落实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学生饮用奶配送与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指导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要严明奖惩,对“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加强督促、限期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本地本部门落实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各项工作措施按期落实到位。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区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稳定奶业发展,自治区决定在全区地(州)所在市和条件具备的县(市)(22个)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中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为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要求。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责,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扩大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第四条 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倡导、企业生产、学校组织、财政补贴、学生自愿”的机制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