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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京司发[2009]153号 2009年5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GUOHAN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通正国际大厦816室
  负责人:刘文华
  合伙人:刘文华 刘超 吕亚红
  二、批准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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