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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138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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