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7030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