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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7030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的“经营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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