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9]38号)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
公司法》、《
物权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
公司法》、《
物权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