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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贸行业[2009]274号 2009年4月13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推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引导装备制造企业提高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成套装备、高新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扩大自主装备的市场占有率,现将《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国家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意见》(苏政发〔2006〕154号),引导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自主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国家和我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中确定的工程机械、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环保设备、农业机械、自动化装备、大型关键铸锻件、专用装备等领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是我省装备制造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首家研制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显著节能、节材和环保特征的成套或单机装备及关键部件。原则上申请认定的成套设备价值每套在10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价值每个在20万元以上。

  第三条 省经贸委组织省内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负责全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的组织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认定程序:提交申请→市、县初审→组织省级评鉴→认定结果公示→出具认定书。

  第五条 省内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的生产研发制造和使用企业提出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申请报告书和申请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一、二)。

  二、同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 及关键部件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

  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六条 省经贸委组建由各级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共同参与的技术装备人才专家库,并随机抽取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听取申请单位的陈述和答辩。

  第七条 专家组经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负责出具首台(套)及关键部件产品评鉴意见,并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专家组人员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销售。

  第八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组意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产业规划,出具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书。

  第九条 该认定书将作为省内研发制造和使用我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优先享受各类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依据。凡未取得认定书的企业,不能享受我省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省经贸委对申请单位和认定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如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撤消认定结论,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专家库人员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申请报告书

  附件二: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申请表

  附件一:
  江苏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申请报告书

  一、报告书封面

  (一)产品名称

  (二)申报类型

  (三)企业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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