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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科[2009]4号文件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科[2009]4号文件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
(鲁农环保字〔2009〕3号)


各市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和农业环境监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7〕65号)要求,我厅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开展了农业污染源(种植业)普查工作,各市要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污染源底子,查找污染原因,研究污染规律,掌握环境状况,提出预警方案,防止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农业环境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地做好农业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将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和危害降到最低,确保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二、认真组织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域划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与功能划分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我省农产品产地区域划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今年,将进一步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等三类重点区域的数量、面积及其区域内耕地面积进行详细地摸底认定,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灌溉水、土壤开展监测,全面掌握农产品种植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变化,建立相关数据库和等级档案,推动产地安全质量划分工作顺利开展,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各市要增强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和逐步完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调整制度。

  三、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技术研究和试验示范

  坚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要针对我省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的特点,积极开展农业环境污染快速监测、土壤修复、污染防治等技术研究和试验示范,为可能出现的农产品产地安全问题提供可行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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