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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鲁价费函〔2009〕1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人字[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此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二、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服务内容

1

就业信息

网络使用

500人(含)以下最高1000元/年,500-1000人(含)最高2000元/年,1000-2000人(含)最高3000元/年,2000-3000人(含)最高4500元/年,3000-4000人(含)最高6000元/年,4000-5000人(含)最高7500元/年,5000-7000人(含)最高9000元/年,7000人以上最高10000元/年

使用单位

为毕业生提供网上注册、就业信息查询、电子简历制作、投递、个人信息维护、网上签约、解约和为各学校提供就业信息管理,就业状况统计、分析等服务。

2

就业

服务费

6元/人,其中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3元/人收取

服务单位

包括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查,就业方案的编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及就业证明的审查,发放就业报到证、登记表、省优生证书及就业报到证打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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