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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市、县两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2年内在全市全面完成。
  (二)部门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指导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和配送中心等建立健全入市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入市畜产品全面开展例行监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及加工经营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准入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禁止未经畜产品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未经准入的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畜牧等部门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处理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内餐饮企业和商户、食堂等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对购进的畜产品索票索证,禁止购进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三)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政府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足额拨付,用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支出。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把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管费用及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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