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源头管理1.实行投入品定期抽检监测制度。市畜牧管理部门依法对所有准入企业投入品每月至少抽检一次,确保生产源头安全。2.实行动物疫病定期监测制度。对所有准入企业饲养的畜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14种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和疫情监测,确保上市畜产品安全无疫。
(二)检疫检测管理1.对准入企业出栏畜禽及其产品严格依法实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确保进入市城区市场的畜产品是全部经过检疫、检验为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外埠进入我市城区的畜产品必须持有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最小分割单元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统一的验讫标志。整批进入市城区分散销售的畜产品,须到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2.实行畜禽及其产品违禁物质及药物残留检测制度。对准入市城区市场的生猪按不少于2%的比例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样检测;对准入企业的禽蛋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苏丹红”和“三聚氰胺”监测;对奶站生鲜牛乳进行“三聚氰胺”抽样监测。外埠进入我市城区的畜产品须出具相关项目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须由畜牧管理部门或畜牧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我市市场。
(三)市场销售管理
1.在市城区93个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市畜牧管理部门每月对监测点的肉、蛋等畜产品抽检一次,主要检测磺胺类等药物残留及“苏丹红”、“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经质检合格的畜产品方准销售,不合格的畜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2.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在市畜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畜产品质量自检室,全面实行常规项目自检制度。自检室的设置的原则,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由市畜牧管理部门设置,农贸市场由辖区畜牧管理部门设置,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由经营单位自行设置。市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检测人员必须经市畜牧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畜产品自检每周1-2次,不得收取商户费用。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实行检验结果挂牌公示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登记备案制度。所有大型餐饮企业、学生食堂、职工食堂要建立畜产品购销台帐,并实行留样制度,留样样品保存不得少于7天。(四)畜产品质量公示1.建立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定期公示制度。对我市所有准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生产、经营的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由市畜牧管理部门每月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质检不合格畜产品,按规定进行退市处理。对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准入企业,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取消其准入资格,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2.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市畜牧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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