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市城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从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监管入手,加强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监测,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优质、安全、放心的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和销售全过程的检疫、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使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达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品种和条件
(一)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市城区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品种:先对猪肉、禽蛋、禽肉和鲜奶等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牛肉、羊肉等畜产品逐步实行。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进入我市城区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是通过或已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的企业,或者是经市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产销联建企业。企业准入实行登记制。
四、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