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支持会理地震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要积极争取《会理“8?3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过省级评审,纳入灾后重建计划;二要争取部、厅等扶持会理等受灾县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防灾能力建设;三要协调技术力量支持会理等县搞好恢复重建阶段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地质安全保障。
(五)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包括水电建设、交通、城建、采矿业主等)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防止和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不予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由政府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房屋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已有建筑物进行彻底清理,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违规建设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消除灾害隐患。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严禁挤占、缩窄行洪通道。
(六)认真组织实施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现防灾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近年来,省已经陆续安排专项资金近4000万元,对严重威胁我州木里、盐源、美姑、甘洛、越西、金阳、普格、宁南、会理县城区等地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工程治理;安排1098万元专项用于对分散居住的受到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户实施避险搬迁安置。这些项目和资金来之不易,实施好这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可以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也才有继续争取省级部门支持的前提。请各有关县市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尤其是进度缓慢的项目,一定要明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职责,协调配合,加快进度,保证质量,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同时,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落实人员和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当前首先要千方百计保证隐患排查及各隐患点的监测经费、配备必备的监测工具和设施,落实监测人员补助,落实通讯费用,充分调动监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要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编制,通过公开招录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力量。
(八)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