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初级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50元,每上一个技术等级增加10元;录用公务员考试每人每科45元。
(二)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面试等):执(职、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初级每人每科(或每人每单元)80元,每上升一个专业技术等级增加20元。
(三)个别特殊专业或采取特殊考试方式的资格考试,在考试中确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消耗大量材料,考试成本较高的,其考试费标准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试费标准:
(一)报名费:包括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信息采集费、组织考生报名等费用。
(二)监考费:指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
(三)场地费:指租赁考试场地的费用,实际操作考试还可包括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费,以及考试材料消耗费。
第十五条 在最高限额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摊计入考试费:
(一)组考人员会议及培训费;
(二)考试场地建设及监考设备购置费;
(三)电子试卷转换设备购置费;
(四)实际操作考试所需专业设备购置费。
(五)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六条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试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考试收费的审批分为项目审批和标准审批。收费项目由省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设立和制定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有效期原则上为2至3年,有效期满后,由考试设立部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设立考试收费项目,应由考试设立部门、单位向省级政府财政和物价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