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务费凡国家规定了具体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制定具体标准的,考务费实行比例控制管理办法。在不超过比例控制的范围内,按考务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具体的考务费标准。
第七条 考务费占考试收费的比例为:考生人数1000人及以下的不超过25%,考生人数1001至10000人的不超过20%,10001以上的不超过15%。
第八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直接计入考务费标准:
(一)命题费: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征题、审题、配题、试卷校对等费用。
(二)制卷费: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试卷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保管等费用。
(三)运送费:包括将试卷运送至试点及回收等相关费用。
(四)组织管理费:包括直接从事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巡考、成绩查询等劳务费用,及试卷保管、证书与考试成绩证明制作和寄送费等相关费用。
(五)阅卷费:包括阅卷(含面试、论文答辩、操作考试评分)劳务费,租用阅卷场地、阅卷设备以及分数登记等费用。
第九条 在比例控制内下列费用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摊计入考务费:
(一)阅卷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会议及培训费;
(二)考试题库建设费;
(三)证书和考试成绩证明制作设备购置费;
(四)其他需摊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条 考务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和收取考务费。
第三章 考试费
第十一条 考试费为组考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所开支的正常费用。
第十二条 考试费国家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管理办法,具体考试费标准在最高限额内按组考工作实际成本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考试类别和考试形式,实行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