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61号)
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行政事业性单位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收费行为,提高考试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考生和组考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公民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设立或组织的各种考试。包括执(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能力)考试及其他类考试等。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外语口译等)、面试等形式。
第四条 考试收费标准应本着“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试收费用于弥补与考试有关的各项费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设立考试收费单位有财政拨款和专项支出安排的,应当在核定考试收费标准时予以剔除。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
第二章 考务费
第五条 考务费为考务机构进行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等考务工作所支出的正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