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职业院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用工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十)建立职业教育攻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大资金筹措、投入力度,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努力争取中央、省级专项经费,市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支持。省政府制定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学校举办者要按标准予以落实。积极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的制度,发挥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的效能。从2009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职业院校收入的学费用于职业教育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以使用非教育资产作抵押或收费权作担保,筹措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学费冲抵财政拨款,或以任何方式提留、挤占和挪用学费。
(十一)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批准建设或扩容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对经批准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职业院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市、县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各类教育资源,学校建设新校区后腾出的老校区,应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经批准,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办法,将老校区土地置换收益全部用于新校区建设,扩大办学容量。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攻坚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