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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文社〔2008〕5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现将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目前,各民族传统文化正面临着现代文化的冲击,如何弄清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在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快文化大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5年我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以来,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积累一些经验。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重申报、轻普查,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按照省要求,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人员,迅速开展全面普查,按时完成普查任务,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普查的范围、内容和基本要求
  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0个门类。
  要按照“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原则,根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手册》和《普查登记表》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对每一个项目都要真实、完整地记录;通过征集和购买的方式,搜集保存手工艺品、剧本、乐器、道具等相关实物;对表演、演唱、习俗、制作技术等进行拍摄,将表演(制作)过程完成记录下来。做到全面调查、真实记录、科学分类、规范填报,确保普查质量。各县(市、区)普查工作务必在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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