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教〔2009〕66号)
各高等院校:
自2006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以来,我省对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等7所高等院校试行了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情况显示有关规定基本上符合实际。鉴于该试行办法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