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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力;
  2、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村劳动力;
  3、已通过其他渠道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四、已领取老版《求职登记证》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至原办证机构进行身份确认,换领新证。办理换证手续时,就业状态以个人申领原证时具备的条件为准。
  五、《求职登记证》核发和检查。有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行政村(社区)负责受理和初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和发证;暂未设立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办法由相关区、县(市)另行制定。《求职登记证》实行按季抽查,由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落实。
  六、持证者未实现转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求职登记证》由本人保管;持证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并由录用备案机构在证件“转移就业情况”栏加盖“已就业”字样;持证者从事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证件由从业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保管,并加盖“已就业”字样;持证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证件交还持证者本人。
  七、《求职登记证》是我市农村劳动力尤其是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等转移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各区、县(市)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按要求使用计算机程序,实现证件机打,确保证件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1、求职登记证(略)
  2、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申请表(略)
  3、杭州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认定表(略)
  4、杭州市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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