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1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根据《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388号)要求,现就新版《求职登记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求职登记证》(附件1)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发放使用。老版《求职登记证》不再发放,持证人员应在享受扶持政策前申请更换为新版《求职登记证》,换证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二、新版《求职登记证》证件类型分两类:“普通持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普通持证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杭州市农业户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杭州市农村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
新版《求职登记证》的申领、发放办法及所需材料仍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7〕211号)相关要求办理。申请人员需填写《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申请表》(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申领《求职登记证》,除杭劳社就〔2007〕211号文件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须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须提供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确认的《杭州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认定表》(附件3);
3、农村“4050”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
4、农村复转军人,须提供《复员干部证》或《中华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杭州市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附件4)。
三、《求职登记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