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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09)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公开的方式。
  1.邀请新闻媒体参会并报道;
  2.政府网站公布;
  3.涉及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
  4.根据需要,会后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常务会议报道的新闻稿,先由州政府办综合秘书科科长和研究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再由州政府秘书长审核。
  七、办理落实
  (一)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会后2日内由记录人员负责草拟《凉山州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科长初核送相关副秘书长、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复核,再送州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应在3天内印发。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内容分送下列单位: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政府正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后需要督促办理的,由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科印制《凉山州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交办单》,明确承办领导、承办部门(单位)、承办科室、承办时限,全面落实责任制。对口副秘书长是责任人,具体科室领导是承办人,负责交办事项的催办、督办。凡是催办、督办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州政府秘书长对科室进行督促。
  (三)州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积极配合州政府办公室做好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无权擅自改变。凡是拖办、延办、拒办的,由州政府督办室按政务督办的规定办理。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时,在文件内应注明“经×年×月×日州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省政府或州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精神拟出请示,经州政府秘书长审核,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后,由州政府办公室报出。
  (六)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州人大常委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政府令、《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拟写(修改)文稿,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报出。
  八、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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