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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指项目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市建设局窗口牵头,统一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规划、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监、教育、文化、水务、安全等相关窗口同步进行联合审图,统一提出修改意见(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审部门。下同);施工图联合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签字,加盖联合审图专用印章的审图机制。
  二、实行一门受理。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全的,向项目单位出具《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
  三、抄告相关。市行政服务中心接到市建设局窗口联合审图通知后,以《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的形式分别抄告市规划、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监、教育、文化、水务、安全局等相关窗口,并负责协调、咨询、催办、汇总工作。
  四、联合审查。按抄告单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市建设、规划、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监、教育、文化、水务、安全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实行缺席默认(建设窗口、消防窗口、人防窗口也可单独进行专项审查)。
  五、限时办结。联合或单独审查的窗口,要在3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实行超时默许。
  六、统一盖章。各部门在联合审图报告表上统一签署意见(至少2名以上有执法资格人员签字),牵头部门、组织单位各派一名人员签字,建设部门代政府加盖“邢台市行政审批联合审图专用章”。联合审图报告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市建设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七、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市建设、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监、教育、文化、水务、安全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联合验收部门。下同)。参加验收的部门要确定有执法资格的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人员要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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