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5月1日起,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窗口备案。
在施工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监督工作。
(三)竣工验收阶段(4日)
项目单位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已有商品房预售方案,即可到房管窗口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盖章,即办)。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中介盖章)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须向消防部门提供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介盖章),由规划部门牵头,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集建设、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教育、文化、质监、水利等窗口进行联合验收、认可(自2009年5月1日起,对于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消防窗口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实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许,各部门在3日内拿出验收意见,填写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消防部门单独验收〈盖章,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牵头部门和组织单位联合竣工验收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规划部门代政府加盖“邢台市行政审批联合竣工验收专用章”(盖章),交项目单位并由相关部门备案。最后,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2.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3.施工图联合设计集中指导抄告单(样表)(略)
4.施工图设计集中指导意见书(略)
5.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图受理通知书(略)
6.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样表)(略)
7.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略)
8.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图报告表(样表)(略)
9.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受理通知书(略)
10.联合竣工验收抄告单(样表)(略)
11.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略)
12.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报告表(样表)(略)
13.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略)
附件1:
邢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