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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计划生育“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津贴资金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计划生育
“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津贴资金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3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这些政策的实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改善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待遇,充分调动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积极性,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期,为了更好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执行国策的责任,结合各地财力状况,自治区对“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各县市计划生育“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调整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项制度”配套资金。2008年以前,西部地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所需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20%全部由自治区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决定,从2008年(含2008年)开始自治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地方配套资金采取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分级负担的方式,即地方配套资金20%中的70%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配套资金20%中的30%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鉴于我州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州人民政府决定由各县市承担20%中的30%的配套资金。2008年度已经发放的奖励金中的配套资金也由各县市负责偿还自治区。
  二、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9〕8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岗位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地州财政承担30%。州直各县市共有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1072人,调整岗位津贴共需资金257.28万元,其中:州直县市要财政承担30%的专项资金,共计77.184万元。各县市要尽快落实到位,并按时发放到村级计生宣传员手中。
  各县市要把落实农牧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提高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标准作为关注民生,改善和增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重要举措之一,认真落实好应承担的计划生育“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专项资金。今后应将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所需奖励资金和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按规定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州政府将把计划生育“三项制度”配套资金和村级计生宣传员岗位津贴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估县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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