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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十九)各县(市)、区要于2009年4月底前注册成立财政出资控股、吸收社会资本参加的融资性公司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含上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00万元。
  (二十)财政控股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要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体下浮幅度由同级政府确定。
  (二十一)财政控股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对放大倍数超过三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发生的代偿损失,同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补偿比率。
  六、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二十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和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要搭建担保机构、银行、企业和财政、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平台,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排忧解难。要把金融机构放大发放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指标体系。
  七、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二十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事、民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成立郑州市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会商机制,建立健全例会制度,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二十五)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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