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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十)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十一)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十二)市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同时,对贡献突出、运作规范,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
  (十三)成立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机构编制按程序办理,作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十四)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和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十五)鼓励成立民营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十六)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初审,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十七)各级政府工商、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评估时,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
  (十八)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加快以财政为依托的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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