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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
  (四)基本目标:力争上半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凡在郑州市设立或变更担保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应由市中小企业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设立跨省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还应报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市中小企业局;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六)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七)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八)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九)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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