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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郑政〔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意见》(豫政〔2009〕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一)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明确要求,是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市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2008年底,住所在郑州市的信用担保机构130家,注册资本金47亿元,累计担保金额300亿元。但是,作为省会城市,与沿海发达城市和周边大中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与中小企业蓬勃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仍然存在着信用担保机构少、规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部分担保机构主业不突出,真正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的担保机构仅有23家,注册资金18亿元;经营运作不够规范;担保行业归口管理不明晰、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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