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不得有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6.洗车行、汽车维修装饰店,不得店外洗车、擦车、修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
7.各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8.落实主要街道沿街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
9.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市场外溢,小商小贩要撤离至主要街道口30米以外,有便道的市场街,商贩全部上台经营,无便道的市场街,实施划线管理,商贩一律在线内经营,同时对市场街实施分类划取管理,保证市场街良好秩序。
(四)城市亮化
1.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的要求。市区主要街道亮灯率不低于98%,次要街道亮灯率不低于95%。
2.桥梁栏杆景观照明和涵洞内照明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主要街道沿街两侧3层以上建筑物、特色建筑及车站、广场等重点部位,需增加LED、霓虹灯等新材质、新技术的亮化设施;沿街各单位,需按要求的规格、材质将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至本单位楼顶临街外沿处,且按要求增加亮化功能,保证单位名称标牌牢固、美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需经市城管执法部门验收。
5.主要街道沿街楼体、牌匾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
6.开闭时间。常年开闭时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日二十时开启,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每日十八时开启,二十二时关闭。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7.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规范,并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期间安全。
8.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9.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应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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