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灯饰。设置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灯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
(4)材质。牌匾制作应因地制宜,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退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灯箱布、喷绘布扣板等材料制作牌匾;招牌所使用的材质。为提高档次、达到美观、经久耐用,设置的材质必须为亚克力、霓虹灯或高清晰内亮式招牌。
(5)定位。
①牌匾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不得在橱窗、玻璃、幕墙上再粘贴各类图形、文字广告;
②一层店面牌匾设置,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沿街平房设置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外挑距离有走廊的一般不超过0.5米、无走廊的一般不超过1.5米;
③一楼以上的垂直招牌,形式、高度必须统一,造型新颖,一般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垂直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每幢建筑物上垂直招牌数量不得超过两块;
④沿街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不得多层设置。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仍无法设置的,经批准可用铜质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制作材料,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
⑤门店牌匾设置严禁破墙破窗开门店;严禁外扩;严禁使用外置封闭式卷闸门。
(6)规格。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7)门店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色调、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8)门店牌匾设置者应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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