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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广告牌匾
  1.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①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②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③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
  ④主要街道两侧、交叉路口四周的护栏、围挡;
  ⑤沿街商铺门窗;
  ⑥各类涵洞内、桥梁下。
  (2)除商业密集区以外的街道原则上不再设置楼顶、楼体广告和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同时严格控制商业密集区的户外广告设置,鼓励商户采用新技术、新材质制作户外广告,且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3)公交候车亭等市政设施等允许设置广告的,需设内置光源,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统一材质。
  (4)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市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和设置人的法定名称。
  (6)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8)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9)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区范围内已到期或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2.门头牌匾设置要求
  (1)文字。门店牌匾的内容要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力求简洁明了。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
  (2)版面。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退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主干街路、重点区域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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