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邢台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且国家未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的外商直接投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项目。
1.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名称:以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为准填写,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设立依据:填写的内容包括设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名称;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若有修订,填写最近一次修订后发布的令号、公告号及发布时间、施行时间;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条款,如第X条、第X款、第X项,具体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原文表述。
3.具体实施机构: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实施部门(机构)填写。委托实施的,受委托部门(机构)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填写委托部门(机构)发布的委托公告号和发布公告的时间;由实施部门(机构)多个内设机构实施办理的,只填写为该实施部门(机构)。
4.实施环节和办理的前置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及依据:按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填写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所处环节;该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需具备前置条件的,必须填写应具备的前置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前置条件设置的依据参照本说明第2条填写。
5.清理意见:
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保留”;
针对何种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经本次清理后,明确针对特殊项目或在特殊情况才需实施、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项目名称或具体的特殊情况;
改变管理方式:本次清理后,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填写改变后的管理方式,如审批或核准改备案、事前管理改为事中事后监督;
与其它事项合并或并联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部门(机构)另外实施或其他部门(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类同、相似、相近,为其前置条件或处于同一环节办理的,经本次清理后,要实行合并或并联办理,填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暂停执行:经本次清理后,与投资项目无关或关系不紧密、其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可包含和替代、以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解决、事实上已经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无不良或其它后果,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时以“非必须”形式、语句表述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一律暂停执行,填写“暂停执行”;
取消:与投资项目无关、已明令取消但仍在实施和依据规范性文件设立的,仍以修订前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和修订后未保留或未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自查认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填写“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