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字〔2009〕12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此,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彻底,凡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未被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邢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2002、2002-2006)收录的、未收录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前提,此次清理的依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把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
(四)本部门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
三、清理方法
(一)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时效性审查,提出继续实施、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
(二)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邢台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清理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清理报告,登记表和报告要经部门集体研究“一把手”签字之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