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9〕33号)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府立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办法》3件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对政府规章的制度设计、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二、评估工作原则和评估工作组织
(一)评估工作原则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评估工作组织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规章主要实施机关是评估实施单位,负责规章评估具体实施工作。评估实施单位成立评估小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规章评估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与评估规章实施有密切业务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实施单位做好规章评估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评估工作。评估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评估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范围、标准、时限等,并负责对受委托单位评估事项的监督。